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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论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危险性”

时间:2020-12-21 17:51:21 来源: 佑平刑事 阅读:1841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社会危险性”为适用具体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之一,具体法律规定集中在刑诉法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章节。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评判将直接影响取保候审、逮捕、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程序的处理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但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就社会危险性进行明确界定,这意味着,如何判断社会危险性在司法实务中没有具体的统一的实施标准。

 

刑诉中社会危险性”

刑诉过程中,社会危险性作为强制措施的适用依据。因此,社会危险性一般指从已发生行为及客观现状中反映岀来的阻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的种可能性。是对未来所做岀的预测,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适用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外执行)可能岀现的结果所作的一种风险评估。

在此应注意社会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区别与联系。社会危害性是由过去的社会危险性转化而来,而社会危险性又有可能转化为将来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对已然之罪的评判,其已然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直接危害结果。而社会危险性属于未然之罪,是犯罪的可能性。

 

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是刑诉中是强制措施适用与否的重要依据

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价一般可归纳为以下两部分:

1、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如被解除羁押状态,具有旳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

在此,应区分两种基本情形:

1)曾受到刑事处罚又再次受到刑事追纠的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再犯罪或继续犯罪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

2)初次受刑事追诉的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实施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

2、被被解除羁押状态而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主要体现为对正常刑事诉讼程序的阻碍。

在刑事诉讼中,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需要履行相关义务,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如被解除羁押状态可能出现的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主要有:

1)逃避后续刑事诉讼程序,诸如拒绝接受侦查讯问,拒绝参加庭审,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执行等。

2)阻碍侦查机关取证、妨碍证人作证、伪造、变造、隐或者毁灭各种涉案证据。

3)以不正当之手段影响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应该重点指出,对上述社会危险性”的评判,尚没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标准。

 

刑诉中适用社会危险性”的现状

1、立场导致的认识差异

1)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对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或继续羁押对其而言似乎无关痛痒,甚至于变更强制措施反而会直接加重办案机关的工作负担。

2)然而,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而言,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实属切肤之痛。在未经有罪判决之前,被羁押人员最大的诉求应该就是暂时不被羁押。

2、办案机关拥有相对绝对的评判权力

由于没有统一确定的实施标准,导致办案机关在判断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时拥有近乎绝对的自由评判权。换而言之,因为可以对社会危险性进行判断,而导致办案机关对采取何种强制确实拥有了近乎绝对的自由决定权。

3、变更强制措施程序流于形式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亦会主动对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进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对较少),对于类似情形,无不是案件自身情节轻微甚至显著轻微,最终量刑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甚至办案机关主动撤诉。

 

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问题

1、被羁押人员社会危险性存在与否、危险性程度大小的证明责任应该在于决定机关机关。

2、有无社会危险性不具有可证明性。

以批捕程序为例,根据《刑诉法》81条相关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那么批捕机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时,应同时做出适用对应法律规定的事实与理由。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应的就是“足以”。可是显而易见,无论是“不足以”还是“足以”都无法被确切的证实。这意味着“社会危害性”将不具有可证明性,这一点无论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还是决定机关都一样。从科学的、客观的角度看,对尚未发生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能不能证明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关于社会危险性的审查重点梳理

1、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性认定

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认定

3、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认定

4、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认定

5、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认定

 

结语

根据前述,强制措施决定机关在量化评价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社会危险性时”,到底该如何执行,难以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步骤。如何规范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做到合法、有据,不断完善保证人、保证金管理制度,增加对扰乱刑事诉讼程序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保证人的惩戒管理力度或许是可行的、中立客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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