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沪0117刑初153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0-11-4)
(2020)沪0117刑初15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郑某某,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2012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静,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使用手机先后注册“飞驰娱乐”和“大财神”赌博平台代理账号,并通过QQ和微信发送赌博平台推广信息,招募赌客在上述赌博平台充值赌博,后陆续发展赌客20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020年7月2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区西林北路南其昌路路口筱爷叔饭店内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镪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