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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怎么弄

时间:2020-11-24 15:44:20 来源: 佑平刑事 阅读:901

金某受贿事件

【要旨】

对嫌疑人亲自认罪承认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从广泛的制度中处理依法认罪承认处罚。 在适用坦白认识处罚从广泛的制度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履行主导责任,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合作,相互制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坚持罪刑法的规定和适用罪刑的原则,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的,一般要就主刑、追加刑、有无适用缓刑等提出确定量刑的建议。

【基本事件】

被告人金某、女,安徽省某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某在安徽省某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医疗设备销售、药品销售、货款支付、工程价款结算、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援助

【检察工作情况】

(1)事先介入全面掌握事件,充分理解被实验者认罪悔改的情况。 安徽省检察机关在早期介入金某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初步审查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证据资料,金某涉嫌受贿犯罪的基本事实很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二)检察直接承担,积极推进认罪从宽制度适用处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结束后,2019年1月16日金某因涉嫌受贿罪移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起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9日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案件审查起诉,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负责人身份处理案件。

(三)严格依法认罪确保处罚的真实性、自主性、合法性。 一是及时通知权利。 案件被起诉后,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审问时,告知了金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加强了释法的说明,充分保障了其程序选择权和认罪处罚的真实性、自主性。 二是充分听取意见。 切实保护保证金某律师的评价权、会见权,关于金某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处罚中提出建议,认识到认罪适用于处罚后案件审理的手续等,充分听取金某及其律师的意见,记录并附上三是提出确定刑罚的建议。 四是在具体的书上签名。 金某及其律师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在律师的证词下,金某亲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3月13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金某犯受贿罪,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金某判处徒刑10年,罚款人民币50万元,建议适用普通手续简化审理。 2019年4月10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适用一般程序简化了本案的审理。 经过审判,起诉书明确了被告人金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指控证据确实充分,采用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庭上作出判决,金某表示不会在法庭上上诉。【指导意义】

(一)对于嫌疑人自行认罪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必须依法认罪处罚从宽制度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罪认罪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没有适用罪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

(二)适用认罪处罚从宽制度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履行主导责任。 检察机关事先介入监察机关从事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可以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性质、情节、被调查者态度等基本情况,初步判定是否适用认罪处罚的从宽制度。

(三)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由宽制度的效果适用认罪承认处罚。 检察机关处理认罪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量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处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广泛。 满足有关规定条件的,一般应当就主刑、追加刑、有无适用缓刑等提出确定量刑的建议。 关于减轻、免除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 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提出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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